
王利明
王利明,1977年恢復高考后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物權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國民法學界的靈魂人物。作為法學專家與人大代表的雙重身份,王利明肩上的護法、倡法之責,不言而喻。
在履職的15年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親歷、見證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波瀾畫卷。3月7日下午,分組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的間歇,王利明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今年,我提交了兩件議案:建議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和制定不動產征收法。”王利明說,他的議案皆是針對維護公民權利而提。
現有慈善規定交叉、重疊
“由于‘郭美美事件’的發生以及其他原因,導致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下降,社會各界強烈呼吁要對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進行規范管理。”王利明建議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旨在通過規范慈善組織的設立、管理以及規范有關社會捐獻及其資金管理、救助、監督等方面的關系,從而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王利明說,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法律法規有6部,包括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慈善事業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它們彼此之間并不完全協調一致,存在交叉、重疊甚至矛盾沖突的現象。因而,盡早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有利于規范慈善捐贈活動、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物權法第42條需要充實
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42條第一次明確了不動產征收的條件和補償的原則,但是該條規定過于簡單。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對物權法征收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但由于該條例僅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于集體土地的征收并不適用。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不動產征收法,統一規定不動產征收的條件、范圍、權限和程序,從而完善征收秩序。
王利明說,依法治國必須充分保障老百姓的財產權,無論農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城鎮居民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都是個人的重要財產,甚至是個人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保護個人的房屋所有權也是對居住權的保障。而征收活動是對個人財產權的重要限制,只有規范征收活動,才能規范公權力的行使,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權,并有力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公益訴訟制度細節值得探討
刑訴法、民訴法、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的修改,牽動全社會的關注。對于后兩者涉及的公益訴訟制度,王利明非常關心。
王利明說:“對公益的侵害,有時候不會直接造成對特定人權利的侵害,因而對單獨個人提起訴訟造成障礙。又或在某些情況下,對每個人造成很微小的侵害,但是涉及人數眾多。如商家某些行為不合理,單個消費者為了很小利益而起訴,必要性不大。缺乏公益訴訟制度,就沒有人會去主張權利,令侵權行為持續進行。此時就需要借助公益訴訟來維權。”
檢察機關能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嗎?法學界對于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有爭論的。王利明認為,提起訴訟的主體應該包括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訴訟費是另一個制約公益訴訟的瓶頸。王利明說:“公益訴訟不能按照一般的訴訟費標準進行收費。比如對環境侵權的公益訴訟,應當免除訴訟費。”王利明在侵權責任法制定時就呼吁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當時很多人認為可以放在民訴法修改時進行規定,因此擱置下來。
公益訴訟敗訴了怎么辦?其他主體還可以再次提起公益訴訟嗎?王利明認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復雜。要根據訴訟請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可能是主張賠償敗訴,也可能是主張恢復環境敗訴,不能籠統地講敗訴。如果主張賠償敗訴了,其他人還可以主張恢復環境而提起公益訴訟。
(本報北京3月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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