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訂】
“私分國有資產罪”應改為“私分公共財產罪”
網友“霍琳”:建議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人民團體”后增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全文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公共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應地,將該罪罪名修改為“私分公共財產罪”。
【檢察提案】
提議建立檢察機關主導的公務人員財產公示制度
網友“齋志異”:提議建立由檢察機關主導的公務人員財產公示制度。理由:1、對公務人員犯罪的預防和監督,是大多數國家檢察機關的職責。我國亦如此。財產公示作為陽光防腐的主要利器,由檢察機關來主導,十分合適。2、檢察機關在我國各個不同時期,在監督政府依法行政、預防懲治職務犯罪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財產公示制度盡管舉步維艱,但其是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一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抓住改革的機遇,成為這一制度的主導機構。
呼吁重視基層檢察院的人才招錄
網友“堯睿”: 基層檢察院檢察人才斷檔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隨著檢察系統人才招錄制度的實行,基層檢察院檢察人才斷檔問題尤為突出,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的基層檢察院由于缺編,人才斷檔問題更為嚴重。據了解:有的基層檢察院具有檢察身份的人員只有十幾人,很難適應檢察辦案工作的需要。為此,建議:有針對性的增加檢察系統招錄人員數量,落實基層檢察院編制指標,從而,較好解決基層檢察院人才斷檔問題,以適應新時期檢察辦案工作的需要。
【反腐倡廉】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決條件應取消
網友“老馬”:應取消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條件。地方“兩會”上,有代表問:為何受賄的被追究多,行賄的被追究少?檢察官回答:在罪與非罪問題上,行、受賄并非完全對應。行賄犯罪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先決條件,受賄犯罪則無此限制。回答無可厚非。不過,卻產生疑問:行賄犯罪為何要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先決條件?行賄即非正當手段,非正當手段可以帶來正當利益嗎?
反腐要從最基層干部抓起
網友“吳維權”:關于反腐應從最底層開始,真是非常重要。大貪官也是從小官做起。因貪不顧人民,國家利益,藐視國家法律,利用權力官商勾結,進行犯罪,都是從基層做官時便一點點開始積累。因此,反腐從基層干部著手,一定程度上可將腐敗扼殺在搖籃中。
【食品安全】
建議出臺并細化操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
網友“大秦秦孝公”:國家應當立即出臺明確、強硬、嚴酷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在各方面細化操作。以下各項更值得注意:嚴禁生產使用各種防腐劑、人造香精色素等,抓好源頭治理。國家不能為了他們的就業而忽視了對老百姓的傷害。對街頭小食品比如豆腐等加入面粉、膠等造假行為,工商食品衛生部門要定期化驗巡查,國家應成立食品安全局,從體制上理順責任。特別是學校附近的小食品攤位要全部驅離,對孩子們太傷害了。西紅柿、黃瓜、水果等嚴禁使用催熟劑和增紅劑。對生產這些有害無益玩意的廠家責令關閉或轉產。民以食為天,這太重要了。
(來源:正義網絡傳媒研究院 整理:黃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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