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丁海東) “此次刑訴法修改,可以看做是繼2004年人權入憲、2007年物權法出臺之后,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第三次飛躍。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和法律學者,我感到由衷高興。”今天,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王利明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興奮之情溢于言表。
王利明代表說,本世紀以來,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發生了三次重大事件,值得歷史記載——
第一件大事是2004年“人權入憲”。憲法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把它作為憲法原則固定下來,“這是一個重大的歷史性進步”。
第二件大事是2007年物權法的通過。物權就是個人的基本財產權,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權。物權法全面保障老百姓的財產,“這是對人權事業的重大發展”。
第三件大事,就是刑事訴訟法修改。這次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以“立法目的”的形式固定下來,從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將憲法精神落到實處。“這是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重大進步,形成了第三次飛躍”。
王利明代表進而從四個方面,為記者具體講解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精神在刑訴法修改中的體現——
一是保障了人身自由和安全。王利明代表認為,這次刑訴法修改,字里行間都體現了對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維護保障,比如增加了不能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規定,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前者實際上已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規則,而后者更是此次刑訴法修改中一個亮點。“從近年來發生的20件冤錯案看,幾乎都是刑訊逼供和不重視律師辯護的結果。這是一個慘痛的教訓。現在,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不予采信,就可以從源頭上防止刑訊逼供,保障司法公正。”王利明代表說。
二是保障了辯護權。辯護權也是一項基本人權。保障辯護權可以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建立起一個有效的平衡機制,防止公權力造成的傷害和冤假錯案的產生。此次刑訴法修改中多處體現了對律師辯護權的保護,如委托辯護人提前到偵查階段、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程序、擴大法律援助適用范圍、辯護人涉嫌犯罪的需異地辦理等。
三是保障了公民不受任何非法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如對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作出了嚴格明確的細化規定。
四是保障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審理的權利。修正案草案對刑事訴訟審判程序進行了多處修改,比如二審必須開庭、禁止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對審判監督的完善,以及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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