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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日期:2009年8月27日
實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
【內容擷要】
武警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代表著國家形象。但在國家法律中,雖然對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也有規定,都比較零散,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武裝警察法》的出臺填補了武警部隊立法空白。該法共七章三十八條,分別為總則、任務和職責、義務和權利、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
該法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主要有八項:
一是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等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是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是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是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是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是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是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該法也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范圍予以了明確規定,并指出: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該法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不得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部署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可以采取五項措施:
一是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是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是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
五是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
【法治意義】
有武警官兵說,(執行任務)沒有法律保障比沒有武器裝備更可怕。
中國武警部隊于1982年由中央決定組建,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最初主要職責是內衛執勤,1996年后拓展為反恐、處置突發事件等。武警通常是配合執法機關維護社會安定,但自身行為卻缺少法律依據,容易導致責權不清。《武裝警察法》出臺后,將武裝警察的安保職責范圍調整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外媒評價:中國政府這次以立法方式明確武警的職能,有利于及時平定社會內亂,因為社會穩定對于這個國家的長遠發展有著關鍵性作用。
《武裝警察法》的另一亮點是取消了地方政府動用武裝警察部隊的權力,將此權力收歸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在新形勢下,《武裝警察法》的通過有利于武警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行使職權,公開透明地行使職權,社會公眾也能以法律為標準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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