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實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0年8月28日
實施日期:2010年8月28日
【內容擷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條,將國防動員確立為一項國防基本制度,為平時動員和戰時動員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組織領導體制
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等。
二、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
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作出了相應規定。
三、實行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征用。被征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因征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是一些事關百姓生活的民用資源免予征用。
四、明確規定特別措施
國防動員法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根據需要可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對人員活動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等等。
■修改后的預備役軍官法在保持現行法律整體結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將該法原來的十章五十六條調整為十一章六十六條,并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軍兵種政治部納入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主體之中
1995年立法時,我軍沒有軍兵種預備役部隊。隨著預備役部隊建設的長足發展,近些年陸續組建了軍兵種預備役部隊。修改后的預備役軍官法在法律層面將軍兵種政治部納入到預備役軍官管理的實施主體之中,將進一步強化部隊管理!
二、在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建立軍隊和地方聯席會議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建立軍隊和地方聯席會議制度,是為了與國防法有關規定相銜接,也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時,這一舉措對于加強軍地溝通協調,形成管理合力,推進預備役軍官隊伍建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把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增為預備役軍官的選拔來源
預備役軍官一般從退出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及符合條件的其他公民中產生。修改后的法律把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預備役軍官選拔的一個重要來源,體現了軍民融合式發展的內在要求,有利于進一步優化預備役軍官隊伍結構。
四、將團職以下預備役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下調5歲
預備役軍官隊伍適當年輕化,有利于改善預備役軍官隊伍的年齡和素質結構,適應逐漸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需要,可以有效疏通出口,合理調控預備役軍官的儲備規模!
五、給退役預備役軍官頒發榮譽證章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規定給預備役軍官在執行軍事勤務時發放補貼,在退役時頒發榮譽證章。
【法治意義】
每一個民族都不可或缺的就是危機意識,和平年代不能耽于太平享樂,不能忽視國防力量建設和國防人材儲備。國防動員法的頒布,有利于增強國防潛力與國防實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該法建立了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國防動員工作體制和機制,科學地規范了政府、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活動中的權責和義務,更填補了在國防動員立法方面的空白。預備役軍官法的修訂,有利于順利實現“平戰轉換”,有利于預備役人員素質優化,增強預備役軍官榮譽感,為適齡公民保家衛國、積極參軍做出了積極引導,也為退役軍官進入預備役完善了法律保障,對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具有重大法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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