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詬病多年的精神病院收治亂象再次引起社會強烈關注。5月21日,《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劉協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已發出,《精神衛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內出臺。(6月16日《南方農村報》)
《精神衛生法》受到社會的很大關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當前的現實中,不時有健康人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目前,我國的精神病醫療體制中,把一個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醫院并沒有什么約束性規定,只要有家屬送,醫院就可以接收,并限制其自由。其實有許多國家規定,如果精神病人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病沒有損害其身體健康或者不會導致其死亡,也無可能傷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療、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
這樣的規定在我國很有借鑒意義。據中國疾控中心精神衛生中心提供的數據,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這些人常見的精神障礙患者癥狀,多數只造成個人痛苦,不會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因此這類病人要不要住院,應該讓他們自己來決定。
當然,對精神病人的住院權的尊重和保護,不能以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當精神病人有可能在精神病的支配和影響下傷害自己、危害社會,自己又不能控制時,就應該對他(她)實現強制救治。但這種強制權,也不應完全授予家屬和病人單位,因為他們可能與精神病人有利益上的沖突,也不應把這種權利授予和其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精神病院。
強制把一個不需要送進精神病院的人送進精神病院,實際上就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并有可能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對這樣的行為,要用法律嚴懲,使他們不敢這么做。
精神病患者給家庭帶來巨大痛苦,有的家庭因此而返貧,特別是在農村,精神疾患是造成部分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級政府要在治療精神病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在承擔責任的同時,又要避免當前不時發生的通過精神病治療來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精神衛生法的制定若能達到這樣的效果,則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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