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中的不少條款,將對目前的保安服務行業現狀帶來重大改變。
最引人注目的是,按照新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此前有關法規為“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獨資開辦”。這也意味著,新規施行后,在保安服務領域,公安機關將由以往的 “辦保安”改為“管保安”。
曾經在保安服務領域,法規實際上直接賦予了公安機關的行業壟斷地位。一個市只有一家合法的保安公司,其直接負責人就是人民警察。這些保安被派往各企事業單位、娛樂場所等。由于保安素質參差不齊,更由于有些保安倚仗“東家”是公安局,在執勤過程中,容易借勢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因為公安機關本身的“運動員加裁判員”角色,在處理保安涉事案件中,難以保持完全客觀的立場。此外,壟斷性質的保安公司不愁沒生意,服務質量也不敢恭維。
剝離原有管辦合一模式,公安機關完全轉型為“裁判員”的監管角色,這種管理體制上的重大變革,無疑更有利于保安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不過,有人擔心,保安公司畢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旦完全社會化,民間資本辦保安公司,是否可信賴?但有資料顯示,從世界范圍看,保安服務社會化是趨勢。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保安公司社會化后,公安機關如何承擔起強有力的監管職能才是至關重要的。相比原來一地就一個保安公司而言,今后保安公司遍地開花是可以預見的。管一家容易,管十家可能就更難。最新規定,只要“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并向市一級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個人就可以開辦保安公司。保安公司的開辦門檻并不高。但在筆者看來,開辦門檻不高,服務質量的門檻卻要高標準。當然,這有待于保安行業的自律意識,也自然有待于公安機關加強監管力度。(佛山日報 何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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