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為輿論和媒體關注的“浙江東陽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有了新進展。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懲毒品犯罪的例行發布會上,最高法首次對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了回應。最高法稱,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復核死刑的吳英集資詐騙案,將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眾所周知,吳英是因為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的。那么,吳英案到底存在什么蹊蹺,令如此之多經濟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甚至是普通民眾關注于她的命運,這個案件到底怎么了?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來看,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而且,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院認為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營造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先后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但是,根據辯護律師的說法,吳英并沒有采取欺騙的手段來集資,她用集資來的錢開辦了大量的公司,投資于實業,全部都用于公司經營上了,并承諾歸還,最后無法償還債務,是因為企業面鋪得太大,資金鏈條出現問題,甚至連借錢給吳英的人徐玉蘭、林衛平均否認被吳英詐騙。因此,我認為,最高法的復核中,應當重點查清吳英在借款時到底有無詐騙的故意,是否因為做生意失敗而導致無法償還借款,還是借款當時就無償還能力,將借款而來的錢用于揮霍。不能因為發生借款無法償還的結果,就倒推她當時就有詐騙的故意。
如果吳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那么,她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這個罪名核心點在于,要通過向社會上進行宣傳,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但這個罪名也存在爭議,理由就是吳英只是向特定的11個人借款,而這11個集資對象中,有兩名還是她的合作伙伴。這里,重點要查明,這11個人最否屬于“不特定對象”,而且,吳英有無在這11個人向其他人吸收資金過程中起到作用,從而來確定她是否向“不特定對象”集資,進而判斷她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當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本身就引起許多學界非議。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前提就預設了普通公民不能向不特定對象借款的前提,也預設了存款、貸款這些業務只能由國家批準的銀行來進行,這就是國家壟斷金融市場的體現,而這種金融壟斷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不利。當然,這一罪名的爭議應當在立法和修法時討論,有待于立法機關來修正,而司法只能根據現行的法律進行判決。
吳英案還引起重大爭議的是,對吳英涉案財產的處置程序公正的問題。2008年6月3日,吳英案尚在審理階段,對她的30輛機動車的拍賣公告就已經貼上了《東陽日報》。不僅如此,拍賣還是采取10輛車一組的打包方式,普通人根本無緣問津,而且,這批原本總價2000萬左右(吳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稅費用,一審認定為1500萬-1600萬)、使用時間最長不到一年的新車,最終以390萬成交。此外,吳英用5000萬裝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試營業不過才2個月,最后以450萬成交;起碼均價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官方鑒定之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個原價30萬的全新自動洗車機,被認定只值7萬。如果根據一審判決書,吳英及本色集團的總資產,“經鑒定為總資產價值1.7164億”,根本無力償還法院認定的3.8億巨債。但吳英的父親認為,光把這些房子賣了就可以還掉。
很明顯,這樣的詭異處置違反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只有“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而有關部門對吳英這些財產的拍賣根本沒有得到終審判決生效就已經進行,有關部門置法律規定于不顧,而且使用超出尋常的拍賣方式,拍賣價錢又低,令人嘆為觀止。因此,最高法在對吳英案進行復核時,須對這些財產程序處理不公問高度關注,應當重新鑒定這些財產的價值,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對吳英的量刑乃至定罪。
對于吳英案,認為她罪不至死的還有一個爭議問題,吳英舉報官員是否屬于立功的問題,因為如果認定她立功,就可以對她從輕處罰,進而可以不判處死刑。吳英在一審結束后曾連寫控訴材料,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分別獲刑。由此引發坊間傳聞,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但是,浙江高院卻認為:“吳英確實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經查實的均是吳英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務人員行賄,盡管相關被檢舉人已經被處以刑罰,但吳英的行為屬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我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因為不管吳英是否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行賄,只要她在司法機關未掌握犯罪事實情形下進行了舉報,都可以算她立功。我認為,最高法在復核時,應當對這一情節重復考量。
吳英案引發爭議還很多,比如“經濟犯罪應不應當判處死刑”等,但許多爭議恐怕還是在立法和社會觀念層面上的爭議,這些爭議有益推動立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但對于改善吳英的境地幫助并不大。但是,我認為,最高法院還是應當密切關注輿情,特別是對可能無罪、罪輕的情節進行斟酌,給公眾一個公正的交待。(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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