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廣東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最高法采納了最高檢的抗訴意見,原審被告人馬樂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馬樂案于2014年3月由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深圳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4年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東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15年7月8日,該案開庭再審。
最高法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于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萬余元,原審認定馬樂非法獲利數額人民幣1883萬余元屬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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