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發布消息稱,該院對“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學生施某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系遭其養母毆打所致。4月5日,施某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4月16日,浦口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
據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與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關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施某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施某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施某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施某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辦案檢察官介紹,李征琴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于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綜合評估,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準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浦口區法院對“虐童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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