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涿鹿縣檢察院作出決定,依法以涉嫌強奸罪對馬某批準逮捕。至此,檢察機關通過嚴格把握證據標準、主動引導偵查取證,終于揪出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避免了一起錯案發生。
2015年4月6日,涿鹿縣公安局提請涿鹿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賀某(男,1999年8月出生)。公安機關認定: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賀某以搞對象為名將被害人張某(女,2001年11月出生)約至縣城一家賓館后,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后雙方以同樣方式發生幾次性關系,最后一次為2014年11月。2015年3月28日,被害人張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經醫生確診為已懷孕20周,其母親遂到涿鹿縣公安局報案。涿鹿縣檢察院未檢科審查后認為,由于該案現有證據中沒有對被害人腹中胎兒做DNA鑒定,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賀某所為不能確定。該院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證據的建議,要求公安機關詢問被害人,查找有無其他男友。2015年4月11日,經過公安機關詢問被害人后,一個叫馬某的成年男子浮出水面。被害人說2014年8月的一天,馬某趁其醉酒與其發生性行為,之后兩人在賓館和馬某的家里發生六七次性關系,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
涿鹿縣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不批準逮捕賀某的決定。同時,在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出“對胎兒做DNA鑒定”等事項。涿鹿縣公安局于4月14日將賀某釋放。鑒定意見表明,被害人所產死嬰與賀某沒有生物學遺傳關系。
張家口市檢察院、涿鹿縣檢察院依法介簢案件偵查,引導取證。5月14日夜,專案組將馬某抓獲。DNA鑒定表明,被害人所產死嬰與馬某具有生物學遺傳關系。6月11日,涿鹿縣檢察院依法審查后以涉嫌強奸罪對馬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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