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謝亞龍減刑案進行庭審,駐獄檢察室對謝亞龍減刑案依法進行了同步監督。法院依法裁定謝亞龍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26日,監獄以謝亞龍獲得六次表揚為由,建議對其減刑一年。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并發表檢察意見。經最高檢指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對謝亞龍減刑案履行出庭檢察職責。在庭審現場,出庭檢察人員依法適時向執行機關代表、謝亞龍、出庭作證的責任警官、服刑人員證人先后發問十余次,配合法庭對謝亞龍的計分考核、六次表揚獎勵、日常改造表現、認罪態度、減刑評審記錄等事實和證據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
法庭調查結束后,檢察員對庭審活動、減刑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發表了全面、客觀的檢察意見,代表檢察機關依法同意對罪犯謝亞龍減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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