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
《規定》強調了檢察機關有關部門和人員發現、處理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責任,要求檢察院辦案部門負責人發現本部門和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糾正并記錄;檢察人員發現本部門和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發現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責成辦案部門依照規定予以糾正并記錄。同時,要求控告檢察部門對辦理案件中涉及違法行使職權問題的控告、申訴、舉報,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審查并報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要求偵查監督、公訴、刑事執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刑事申訴檢察、案件管理等部門及負責人發現其他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分別情形予以糾正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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