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隨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方案》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斗桨浮诽岢鐾卣谷嗣癖O督員的監督案件范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等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
之后,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選任的北京市113名新任人民監督員、浙江省1154名新任人民監督員先后上崗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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