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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最高檢將依據《方案》,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院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兩年。
《方案》明確了試點的案件范圍。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案》明確指出,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方案》設置了訴前程序,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
試點進行中,最高檢將與最高法共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適時就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起訴、審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聯合作出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及時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事件影響
我國的公益訴訟案件,尤其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確實不是很多,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依據不明。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訴訟,對于私益訴訟我國已經有了民事訴訟法作為起訴的依據,公益訴訟的依據一直沒有得到立法的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僅僅在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這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究竟是指什么機關和組織,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此后相繼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符合一定條件的環保組織和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就為公益訴訟的真正落地提供了依據。
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僅有抽象的法律原則性規定,比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其職責,保護國家財產和公共利益不受損失,但并沒有具體賦予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
此次授權,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必然對維護公共利益產生積極影響。同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也可以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秩序。最重要的是,可以通過公益訴訟制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越權、濫用職權和不作為行為,將苗頭問題控制住,防止這些問題演化成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
各方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具有很多別的主體不具備的優勢,主要包括:其一,不會缺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法律確定的職責,任何機關或團體組織都有可能基于種種理由不提起公益訴訟,但檢察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提起公益訴訟,否則就是失職瀆職。因此,檢察機關是提起公益訴訟的最后一道防線。其二,不會濫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其法律職責,它提起公益訴訟不帶有任何私利或私人動機,再加之有制度保障,因此檢察機關不會濫用公益訴權。其三,專業知識。檢察機關具有專門人才和專業法律知識、訴訟技能,在提起公益訴訟上更加能夠有的放矢。
——2015年7月3日新華網
評論員沈彬:檢察院試行公益訴訟,對現行的司法訴訟體制有所突破,所以需要穩健地把握改革節奏。比如,原本民事訴訟是所謂“民告民”;現在由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就是“官告民”,突破了既有的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再比如,之前檢察院糾正政府部門的瀆職行為,主要通過追究相關責任官員的刑事責任來實現,而試行行政公益訴訟后,是通過狀告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來實現的,把傳統的“民告官”變成了“官告官”,其中行政——刑事責任的銜接等法治細節問題,都需檢察機關仔細權衡。
——2015年12月7日《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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