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發布會現場。中國法院網發
事件回放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共35個條文,主要對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等四方面內容作出了規定。
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釋》的同時,還與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發了《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門查詢或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情形的,還應向民政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民政部門應及時反饋或通報處理結果。人民法院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告知案件受理情況以及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相關部門應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處理結果或提出意見、建議。人民法院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材料的,相關部門應及時提交。人民法院還可以商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或對修復結果進行審查,等等。
事件影響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生效,首次設置環境公益訴訟有關條款,但環保組織依然面臨“有法難依”的局面。當年,沒有一個法院受理了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從2014年12月開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過程中的僵局被打破,一些環境公益訴訟被受理。2015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最高法隨后出臺司法解釋。業內專家樂觀預計,將會有更多組織加入到公益訴訟的隊伍中。
各方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環境公益組織知道如何起訴,法院也能夠依據《解釋》辦理這類案件。
——2015年1月14日《公益時報》
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多存在地方保護或者地方干預的情形,最高法應多對案件進行指定管轄,甚至跨省管轄,避免地方干預案件審理,確保案件能夠實現公正的審理效果。
——2015年1月7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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