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7月1日
實施日期:2015年7月1日
內容擷要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該法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同時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名副其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稱新國家安全法)誕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共7章84條。
一、首次明確國家安全重要領域及任務
新國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和國家安全的領導體制,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新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不僅涉及政治、軍事領域,還包括經濟、金融、文化、科技等諸多方面。新國家安全法第二章對維護國家安全任務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比如,強調國家要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維護能源安全;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維護糧食安全;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此外,還規定了在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新型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明確要求國家在和平利用核能的同時防止核擴散,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等等。
二、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新國家安全法,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貫穿整部法律。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并將之作為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尤其強調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7條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16條強調,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等等。
三、明確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和義務
新國家安全法要求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公民要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同時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法治意義
維護國家安全是國之頭等大事。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國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可以說,這是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的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適應了我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為保護人民的根本的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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