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
名稱: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內容擷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共5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了多項修改,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我國將告別一孩時代,迎來“全面二孩”政策。
一、“全面二孩”政策入法,明確可申請再生育
2002年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下稱原法)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的規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依據該法,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法律規定。在實施全面放開二孩政策時,該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依據相關解釋,再生育情形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等,需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準之后才能允許再生育。各地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將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二、公民可獲延長生育假等優待
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的規定,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同時為鼓勵生育,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意味著,無論是生育第一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均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
三、明確公民可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原法規定:“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同時,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刪去“實施假節育手術”行為。
四、失獨公民有權獲得扶助
是否保留失獨公民獲得扶助的規定曾引起爭議。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法治意義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002年,我國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近年來,我國人口結構已呈現高齡少子特征。適齡人口生育意愿明顯降低,少生優生成為社會生育觀念的主流;同時,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勞動年齡人口開始絕對減少。這些都對我國人口均衡發展和人口安全提出挑戰。適時修改“一孩政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適應我國人口發展新形勢、滿足現實需要的必要舉措,也是順應趨勢、順應民意之舉,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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