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北京青年報》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4月24日
實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內容擷要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稱修改后的廣告法)。這是自1994年廣告法頒布以來首次進行修訂,從修改前的49條改為75條,亮點頗多。修改后的廣告法全面規范廣告行為,給各類廣告行為戴上了“緊箍”。
一、擴大規制對象
修改前的廣告法對廣告準則規定得比較原則,規范的面比較窄,修改后的廣告法豐富了廣告準則的具體內容,增加了與人民群眾的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內容。比如,進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醫療廣告、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比如,對藥品廣告,修改后的廣告法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上述范圍以外的處方藥,也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同時,為遏制煙草消費,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該法嚴控煙草廣告發布,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明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廣告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修改后的廣告法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作了不少規定,如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
三、嚴懲虛假廣告
修改后的廣告法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對違法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該法規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最高可以罰到200萬元。該法還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停止發布廣告等處罰。在違法處罰機制方面,還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信息要記入信用檔案。
四、規范代言行為
修改后的廣告法明確規定,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如果廣告被認定為虛假,而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為虛假,就要承擔連帶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特別規定,代言人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作推薦、證明。
五、強大監管力度
修改后的廣告法加大了對廣告的監督力度:一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規定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時長、方式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二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強調應當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不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此外,該法將發布公益廣告明確規定為大眾媒介的一項法定義務。
法治意義
廣告業是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引導消費、擴大內需具有積極作用。隨著我國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廣告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1994年10月27日公布的廣告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對廣告法進行修訂,是新形勢下規范廣告市場秩序、加強廣告市場監管的迫切需要。修改后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廣告活動規范,進一步完善了廣告監管法律制度,加大了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以及廣告監管的執法力度,既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也為構建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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