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名稱:居住證暫行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2015年12月12日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內容擷要
為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2015年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共23條,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一方面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一、明確獲得居住證條件
《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的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就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證,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除明確居住證辦理條件外,《條例》還對辦理單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作出規定。
二、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七項便利。
三、與戶籍制度相銜接,因地制宜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條例》在居住證和落戶之間建立了銜接通道,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條例》針對特大和超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以及小城市的落戶條件,作出了實事求是、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條例》明確: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人以下的小城市,居住證持有人只要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就可以落戶。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此外,《條例》對違法獲取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等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制。
法治意義
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它的確立和實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其一,從“暫住”到“居住”,名稱上的一字之差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巨大變革,標志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邁出了實質性步伐,也標志著實行了30年的暫住證制度徹底告別歷史。其二,表明戶籍制度改革有了重大舉措,以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證管理,有利于保障持證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也有利于擴大內需。其三,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是附著于戶籍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只是“標”,而對其內含各種權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落實城鄉公民應享有的其他服務和便利,實現城鄉居民的平等待遇,才能實現公民身份和權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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