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甘肅法制報》
名稱: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頒布日期:2015年9月16日
實施日期:2015年9月16日
內容擷要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共49條,從多個方面健全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了各項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措施
《規定》強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具體而言:一是保障律師的知情權。強調辦案機關作出審查起訴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二是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明確了三類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得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師會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三是保障律師的通信權。明確了除特殊情形以外,辦案機關不得對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截留、復制、刪改等。四是保障律師的閱卷權。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閱卷范圍和復制案卷方式等內容,同時也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障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對律師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規定》均作出細致而明確的規定。六是確保律師意見被依法聽取。明確了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檢察院、法院在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七是保障律師的庭審權利。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此外,《規定》還強調,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二、規定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措施
《規定》提出了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措施,強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
三、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規定》從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救濟機制作出規定。
《規定》還明確規定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此外,《規定》強調,要依法規范法律服務秩序,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和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
法治意義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出臺,是貫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用的一部重要規范性文件,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對于促進司法公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律師方面來看,這也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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