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事件回放
2015年8月31日,刑法第九個修正案表決通過,并于1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正案有諸多亮點,其中一大亮點是“重特大貪賄者可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據介紹,刑法修正案(九)三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曾就規定“終身監禁”等問題召開座談會。最高檢、公安部贊成死緩不得減刑的規定,認為對嚴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懾作用。與此同時,刑法室也通過外交部致電我國駐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等11國使館,了解這些國家終身監禁的立法和實施情況。調研發現,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就是最嚴厲的刑罰。該11國法律都規定有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
專家認為,“終身監禁”體現了嚴厲懲處腐敗的方針,同時也體現慎用死刑精神,發揮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對潛在的腐敗犯罪分子有極大的威懾作用。
事件影響
在懲處貪腐犯罪中引入終身監禁,在我國刑法修訂史上尚屬首次。在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下,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終身監禁是盡量不折損法律威懾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從依法本可判處死刑的巨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
各方觀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貪官腐敗成本更高、代價更大,從而倒逼一些人懸崖勒馬、不敢再貪,對于預防和懲治腐敗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2015年8月26日新華社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刑法中明確寫入“終身監禁”,這在新中國成立以來還是第一次。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是終身監禁落到實處的雙保險,一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我國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2015年9月8日《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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