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視“利劍” 《蕪湖日報》發
事件回放
2015年8月13日,中共中央授權新華社全文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突出表現為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即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巡視監督,著力發現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選人用人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條例》通過緊緊圍繞職責定位,更加突出監督重點,巡視監督避免了內容過于寬泛、面面俱到等傾向,有效防止了越權監督、缺位監督,質量不斷提高、實效不斷增強,真正成為中央的“千里眼”、發揮出“利劍”作用,打掉了一大批“老虎”“蒼蠅”。
《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了較大調整。并明確規定,巡視組要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條例》還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作出相應規范。
這次修訂還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條例》,把巡視從程序、時間、對象等固化模式制約中解放出來,使黨內監督不留空白,讓心存僥幸者感到震懾常在。
事件影響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中國共產黨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方觀點
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巡視制度研究專家組組長鄧聯繁:新巡視條例之新,遠不止于外在的形式,而是深入到其內在的精神,集中體現在巡視條例的立法目的、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也得以修訂。這種變化意味著巡視條例的修訂深入到“深水區”,是新巡視條例的核心精神所在。
——2015年8月18日《檢察日報》
中央巡視辦副主任張本平:《條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說法,體現了巡視作為全面從嚴治黨有力支撐的定位。
——2015年8月17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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