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區” 新華社發
事件回放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5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這是2015年3月《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中央政法委首次公開通報相關典型案件。
3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個《規定》,一個從外部建立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隔離帶”,一個從內部架起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兩者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辦案活動的制度屏障。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即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共15條,主要有五方面具體舉措:一是明確要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拒絕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當要求;二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三是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調查處理職責與程序;四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通報制度;五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或者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些具體舉措緊密銜接,相互聯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為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其中包括: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的;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等。
事件影響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重要舉措。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關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方觀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王錫鋅:兩個《規定》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相關原則的細化。這是從頂層設計到操作性設計,將防止司法干預的原則可操作化,表明黨政機關以身作則,在保障司法改革上決心很大,讓改革措施從“理論上很好”到“事實上很好”。從社會意義上來說,對于法治國家建設、對于做到“四個全面”也都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2015年4月3日《人民公安報》
檢察日報評論員:防止干預司法辦案活動的制度屏障已建立,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類司法人員,都要呵護它,尊重它,遵守它。誰踩了“紅線”,輕的,會在政績考核、廉政考評中留下污點;重的,會被通報亮丑,丟人現眼;更重的,可能丟掉烏紗、被扒制服,甚至受到刑罰!
——2015年3月31日《檢察日報》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