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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廣東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原審被告人馬樂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案被喻為全國最大“老鼠倉”案。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2014年4月,深圳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4年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東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15年7月8日,該案開庭再審。
最高法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進行處罰。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其犯罪數額遠超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于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萬余元,原審認定馬樂非法獲利數額人民幣1883萬余元屬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事件影響
就馬樂案結果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糾正了下級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明確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適用問題,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但該案的意義不僅在此,具體而言,還有三個方面意義:
從司法層級上,馬樂案是建國以來第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審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出庭的刑事抗訴案件。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有不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刑事案件,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從解釋法律的方式上,以往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明確,都是“兩高”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規定,而這次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開庭審理個案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闡釋,保證法律統一實施,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
對金融、證券機構從業人員來說,起到警示作用。目前我國金融、證券市場亟須規范,馬樂案的改判,對那些企圖通過“老鼠倉”謀利的從業人員是一個警示,司法機關絕不允許“低成本,高收益”成為“老鼠倉”犯罪的專享。
各方觀點
財經評論員皮海洲:“全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過程的一波三折,這實際上是有助于證券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特別是檢察機關的接連抗訴,不僅有利于相關部門對證券司法的重視,而且也讓之前模糊的標準走向明朗,為以后同類案件的宣判積累了經驗。
——2015年12月16日《法治周末》
新聞評論員:此案的成功抗訴和依法改判,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也是“兩高”共同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具體體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5年12月12日《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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