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派員出席吉林“孫氏三兄弟”涉黑案再審庭審,當庭發表原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出庭意見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孫寶國、孫寶東、孫寶民等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依法履行職責。這是最高檢直接派員出席刑事申訴再審庭審的第一起案件。
2011年7月11日,吉林市檢察院以孫寶國、孫寶東、孫寶民三兄弟等1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向吉林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11月11日,吉林市中級法院以孫寶國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以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以孫寶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孫寶國等人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9月4日,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孫寶國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孫寶民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其他原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管制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孫寶國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原審被告人孫寶國、孫寶東的親屬及原審被告人孫寶民不服原審判決,向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訴。第二巡回法庭經復查,決定提審本案。
接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審決定后,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指派專人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提審了孫寶國、孫寶東、孫寶民等原審被告人,復核了本案的關鍵證人及相關證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出庭檢察員依法訊問了出席再審法庭的各原審被告人,并對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和新調取的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在法庭辯論中,出庭檢察員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肯定原審判決認定孫寶國等人所犯15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法庭予以維持的基礎上,向法庭詳盡發表了原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出庭意見,包括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犯罪事實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以及原案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等。其中,對于原審判決認定孫寶國、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問題,出庭檢察員認為屬定性錯誤,二人系防衛過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認定孫寶國等8人所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問題,原審判決認定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應予以認定。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9起犯罪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方面存在錯誤,建議予以改判,其中有3名原審被告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依法改判無罪。同時,針對本案中將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4個生效判決撤銷后,并入涉黑案件中重新偵查、起訴、審判的問題,出庭檢察員認為,原案對于同一事實,重復追訴,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影響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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