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意見被采納,江西樂平“5·24”案再審宣告黃志強等4人無罪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依法對樂平“5·24”案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5·24”案)。2003年7月7日,景德鎮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訴。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景德鎮市中級法院重新審判。景德鎮市中級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仍判處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訴。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二審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提出申訴。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依法對該案立案審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級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因涉及個人隱私,江西省高級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江西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四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原審被告人有罪。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依法改判四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意見,對江西省檢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意見,江西省高級法院均予以采納。據此,江西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