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謝文英)民法總則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若干條款,彰顯人文關懷特色。其中,新增加的“保護個人信息”的內容,在以前的民事權利中從未涉及過。
首次明確保護個人信息
近段時間,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在每起嚴重的電信網絡詐騙背后,幾乎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問題。
盡管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他法律法規也不乏相關規定,但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民法總則草案自今年6月初次審議后,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就提出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據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與其他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相比,民法總則草案更側重規范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和傳遞。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訴訟時效擬自18歲起算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且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為一年,訴訟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這意味著,一個遭受性侵害的兒童,若在其受侵害起一年內未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再想請求這項權利,就超過訴訟時效了。
隨著兒童遭受性侵案件曝光率的增加,延長受性侵兒童的索賠訴訟時效的呼吁越來越多。不久前召開的“保障被性侵兒童民事求償權研討會”上,多位法學專家指出,被發現的性侵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原因在于,一方面很多孩子不了解性侵,另一方面受到恐嚇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愿意、不敢告訴家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建議,增設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請求權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則,并寫入民法總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除此之外,針對法院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規定,在確定新監護人之前,為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造成進一步傷害,草案還增加了“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的規定。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