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了收容教養制度,標志著在收容審查、收容遣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相繼被取消或廢止后。不再使用收容教養的概念,將相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建立專門矯治教育制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個別下調。其他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實行閉環管理。
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規定若干重要保障措施,如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具體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