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有效追討。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都有一個還款期限,即是債務清償期限,由于公司債務的多樣性,追回公司債務的最主要依據是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依照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手段進行債務追討,債務追討方式有電話催討、通知書催討、登門催討、發出律師函、訴訟討債!
訴訟手段通常是最有效的手段,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債務追討過程中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在債務糾紛中,債權方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每次的債務催討都要留下證據,比如,外地的客戶,要保存好傳真或郵遞憑證,本地的客戶盡量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這對于某些欠款數額不明或有爭議的欠款,都是一種間接的證據,如果對方對之前發出的催帳欠款數額沒有異議的,超過一定期限都會被視為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