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典型意義:依托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辦理平臺,實現案件快慢分道、簡案快辦;綜合考慮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提升量刑建議可接受度。[詳細]
本案的典型意義:依托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聯接平臺”,探索速裁案件“先行機制”;構建輕微刑事案件辦理“快車道”,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案件辦理全程提速不降質。[詳細]
本案的典型意義: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在審查逮捕階段積極主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強化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職,確保全面準確懲治犯罪;注重追贓挽損,兼顧被告人與被害方利益。[詳細]
本案的典型意義: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犯罪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性求刑,為審判階段適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礎。[詳細]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沒有適用案件范圍和訴訟階段的限制,對于故意殺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