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奮飛
修訂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這就形成了“派駐+巡回”的檢察方式。巡回檢察作為監獄檢察制度創新發展的新成果,不僅是對新時代人民群眾提出的更高要求的回應,也是在檢察職能的調整中,對法律監督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推進。
舉措:監獄檢察之新趨向。監獄作為刑罰執行場所和羈押場所,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環節,面臨著監禁刑目的的實現、服刑人員權利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與公平正義等重要議題。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保證國家法律在刑罰執行活動中正確實施的重要路徑。傳統上,我國檢察機關對監獄主要采取派駐的檢察方式。實踐中暴露出來的不愿監督、不敢監督、形式化監督的問題影響監獄檢察質效。自2018年6月實施的監獄巡回檢察改革顯示了檢察機關解決監獄檢察質效問題的信心和決心。
2018年6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在12個省(區、市)開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同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將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并列為監獄檢察的法定形式,吸收試點經驗,確立了“派駐+巡回”的監獄檢察新模式。同年11月30日,最高檢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監獄巡回檢察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目錄》,明確了檢察機關實行刑罰執行檢察、獄政管理檢察和教育改造檢察的內容、重點和方法。這一連串密集、穩健的改革舉措,展現了監獄檢察的新趨向,開啟了監獄檢察的新篇章。
路徑:監獄檢察之新模式。“派駐+巡回”,是以問題為導向,在已經積累起來的制度經驗基礎上,結合巡回檢察試點地區的有益做法,形成的監獄檢察新模式。這一模式涉及監獄檢察的組織人員、方式方法、問題處理與責任追究等方面的變化,不僅是對監獄檢察形式的調整,更是提高監獄檢察質效的有效路徑。
組織與人員調整是新模式作用的基礎。在檢察組織與人員構成上,“派駐+巡回”在保留派駐監獄檢察室的設置的基礎上,設若干巡回檢察組,并對監獄檢察人員進行重新布局與調整。一方面,減少派駐檢察工作室的檢察人員數量和駐監時間,增加輪崗頻率,并將其職責定位為列席相關會議、對接巡回檢察、開啟檢察官信箱,收集、登記罪犯控告、舉報、申訴材料等日常工作。另一方面,作為巡回檢察的基本組織,巡回檢察組將巡回至轄區內的各監獄開展檢察工作。巡回檢察組人員不得少于三人,進入監獄開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檢察組主要由本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組成。在開展涉及設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等專業性檢察時,檢察組可以邀請相關機構協助,發揮專業優勢,解決檢察機關人員有限和專業短板的問題,增強監督的力度和實效。
檢察方式方法的調整是新模式作用的根本。巡回檢察可以采取多種巡回方式,既可以對監獄的日常工作開展連續性的常規巡回檢察;也可以根據常規巡回檢察發現的線索和問題及整改情況,隨時開展突擊性的機動巡回檢察;等等。在巡回檢察過程中,檢察人員可以依據當次巡回檢察的目標和重點靈活選擇檢察方法,如調閱相關案卷材料以及書面、錄像、電子資料,實地查看監獄內部、與罪犯談話、向監獄民警了解情況等。
明確檢察效力是新模式作用的落腳點。根據巡回檢察發現問題的性質不同,有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等處理方式。由于后者僅在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采用,因此監獄應當在15日內糾正、采納或回復,否則巡回檢察組應當及時向省級檢察院報告,由省級檢察院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督促糾正。當然,監獄有權提出異議,向發出該通知書或建議書的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對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此外,新模式還增加了對檢察人員的追責規定,力求以責任倒逼工作實效。
價值:司法改革之新視角。從派駐檢察到巡回檢察試點,再到“派駐+巡回”新模式的確立,監獄檢察的價值基礎經歷了從便利監督、獨立監督到有效監督的蛻變,監獄檢察經歷的是一條實質化的改革道路。“派駐+巡回”檢察方式的確立,標志著監獄檢察理論和制度的日漸成熟。
以往,刑事訴訟存在著重心前移的突出問題,刑罰執行作為刑事訴訟的最后環節,也是刑事訴訟領域最為薄弱的環節。實際上,刑罰執行的成效不僅關系著刑事訴訟目標的實現,也在很大程度上關系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的實現。此次監獄檢察的改革,不僅是檢察機關對監獄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轉變和刑事執行檢察的優化升級,也是檢察機關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對法律監督職能應當如何行使的積極探索。
從改革路線來看,此次監獄檢察的改革實踐,既有頂層設計者先行制定試點方案選擇部分地區開展的改革試驗,也有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在試點方案的基礎上創新實踐,還有頂層設計者對創新實踐做法與經驗的總結與采納,最終在立法規范中實現了制度的完善。監獄檢察制度改革呈現出來的理性、務實的改革之路,也為當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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