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罪犯沒有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其監外執行期間仍然應當計入執行刑期。無論罪犯是否刑期已滿,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原則上應當自情形消失之日起計算剩余刑期,將罪犯收監執行。[詳細]
答:《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了六項強迫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強迫交易罪的入罪金額有直接經濟損失、交易數額等不同的計算方式,案情中提到的裝車費用30萬元可歸屬于強迫交易數額。[詳細]
答:“上游犯罪查證屬實”即上游犯罪行為確實存在,其證據標準實際是對證據的合法性和證明力的綜合審查判斷問題,需要根據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結合邏輯、經驗等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詳細]
答:對于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重新移送起訴,且未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詳細]
答:問題中所提到的情況應根據具體案情,特別是要結合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以及其他證據具體分析,不應簡單將其列為刑事追訴的范疇。[詳細]
答: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催告是為相對人再次設定一個自動履行的期間,是對相對人的再一次說服教育,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是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程序。[詳細]
答: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精神及之前的司法實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系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刑法條文規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詳細]
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不論其戶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則上都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救助。”[詳細]
答:檢察人員因休假、病事假、外出培訓、出差、系統外借調、掛職等,當月無法登錄檢察政務內網終端的,如‘零報告’,可委托本部門內勤登錄本人帳號代為填報;如有情況需記錄報告,應填寫紙質《記錄表》密封后寄回。[詳細]
答:該“相關職業”范圍應該是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而不僅限于學校教師、培訓機構老師及未成年人看護人員等職業,還有一些如嬰幼兒醫院護工、學校保安、學校后勤人員以及校車司機等可以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詳細]
答:《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均未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時效作出限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案件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申請救助的,檢察機關均應受理。[詳細]
答:“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指親身在哺育和照顧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僅指以母乳喂養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限為一年,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生日止,且不可以延長。[詳細]
答: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同一個人為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擔任保證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次,應當注意同一個人為多人擔任保證人時,保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問題。[詳細]
答: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罪名的確定和量刑的確定是法庭審理的重點。被告人認罪不認罰,仍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詳細]
答:檢委會經討論決定提起訴訟,新情況出現導致案件事實出現變化,但并不改變檢委會作出的提起訴訟決定,不屬于改變檢委會決定。[詳細]
答: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1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主要基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大幅上升的背景,僅對合謀型虛假訴訟和惡意串通逃避執行型虛假訴訟作出了規制。[詳細]
答: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詳細]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據當事人監督申請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法院依法作出再審裁判的,雙方當事人對再審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請監督。[詳細]
答:實踐中,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復雜,很多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對于多因一果的事故,決定對責任人進行刑事追究時,要綜合分析事故成因和責任人的責任大小來綜合評判。[詳細]
答:如果社區矯正對象申請理由符合法定條件,在社區矯正機構不能及時審批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社區矯正機構及時予以審批,保證企業正常經營。[詳細]
答:社區矯正法在立法時未對教育學習時間和公益勞動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主要考慮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各地在執行八小時教育學習的要求時,易出現影響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效果的問題。[詳細]
答: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撤銷緩刑裁定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不能作為刑事申訴案件受理,應當接收材料后移送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審查辦理。[詳細]
答: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時因病看守所暫不收押,公安機關又對其取保候審。[詳細]
答:當事人被行政拘留屬于行政機關施加于當事人人身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間,因其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自身無法尋求法律服務、行使訴訟權利,應當依法從起訴期限中扣除。[詳細]
答:根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辯護人要求查閱、復制訊問錄音、錄像如何處理的答復》,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詳細]
答:公安機關以被告人涉嫌甲罪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以乙罪批捕,后以乙罪起訴,一審法院宣告無罪,檢察機關抗訴,二審發回重審,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詳細]
答:《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7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應當救助的情形,其中第一、三、四、五、六項均以“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為條件。[詳細]
答:經研究,我們傾向于認為,對公安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構成單位犯罪,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詳細]
答:對于存疑不捕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刑訴規則》)第285條第1款規定,應當適用文書補充偵查提綱。[詳細]
答:對于不擔任檢察官的免職規定必須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員額檢察官退出員額檢察官職務后,檢察官法律職務不再保留,對于具有雙重身份的副檢察長退出員額職務能否繼續擔任副檢察長,是否適用該規定?[詳細]
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8條、第389條規定,我們贊同“不論是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還是其上級檢察院,通過其他途徑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的,均可以依職權撤銷原不起訴決定”的觀點。[詳細]
答:民事訴訟法及《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僅對合謀型虛假訴訟和惡意串通逃避執行型虛假訴訟作出了規制。而刑法修正案(九)以及《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是對虛假訴訟的廣義理解。[詳細]
答:從條文本身而言,存在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補充移送起訴;二是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公訴。[詳細]
答:當事人被行政拘留屬于行政機關施加于當事人人身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間,因其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無法像正常狀態一樣尋求法律服務、行使訴訟權利,屬于行政訴訟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應當依法從起訴期限中扣除。[詳細]
答: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57條至566條(即第十三章第二節“刑事立案監督”)等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范圍包括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在規定期限內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三種情形。[詳細]
答:副檢察長是根據檢察長委托或者授權行使案件審核、決定權,應視為檢察長行使權力。除個別規定作區分之外,檢察長的概念均包含副檢察長。[詳細]
答:如果案外人異議請求金額高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金額,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應當根據案外人勝敗訴情況和被申請人是否反對案外人執行異議區別對待。[詳細]
答:。“其他有關人員”,指的是與討論的議題相關,能夠幫助檢察委員會準確作出決定的人員。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內部討論案件的決策機構。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不邀請系統外的人員列席。[詳細]
答:檢察機關可以監督其涉刑的部分,即對應作刑事處理的治安案件,監督公安機關采取刑事立案,或者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治安案件,通過行政訴訟監督間接影響行政處罰決定。[詳細]
答: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取得賠償權利并沒要求拘留、逮捕、起訴的罪名需一致,只要采取逮捕措施,后又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均應刑事賠償。[詳細]
答: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的等級。故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若傷情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詳細]
答:從行政處罰的角度看,兩者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適用原則,在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中,雖然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但并不排除適用行政處罰法,也即兩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時適用。[詳細]
答:在經濟犯罪中,尤其是職務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單位會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制作審計報告,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提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詳細]
答: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起算日,應為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5日內立案,該立案日期即為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應在立案后3個月內執結。[詳細]
答:行政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不予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詳細]
答:在認定時應當以國家機關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眾的信賴感是否受到侵害為基礎,根據被告人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詳細]
答:案件已經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較大,律師在法院閱卷困難,申請在檢察機關閱電子卷宗,能否批允許?(咨詢人: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檢察院 姜園園)[詳細]
答:A曾向我院提出立案監督,我院已作出答復。A又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同樣的立案監督申請,上級檢察機關將A的申請轉至我院,我院應當如何處理較為恰當?(咨詢人: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檢察院 唐晨)[詳細]
答:被害人左某于2014年在廣東省某地務工期間被他人搶劫并殺害,被害人家屬未得到任何賠償,現經濟困難,回原戶籍地申請司法救助,原戶籍地是否應受理?[詳細]
答:對于在食藥品領域,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檢察機關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咨詢人:上海市崇明區檢察院 茅誠懿)[詳細]
答:遇到行政行為處罰過重的問題(假設該意見成立,即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范圍已明顯不合理或不公平),人民法院沒有按照“明顯違法”的標準進行審查,沒有考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檢察機關當然有權依法進行監督。[詳細]
答:應從三方面把握,一是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區分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二是區分涉案物品性質進行相應處理。三是區分不起訴性質作出相應處理。[詳細]
答:人大的許可是針對刑事訴訟特定當事人作出的,不是針對特定司法機關或者特定訴訟階段。重復報請許可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浪費司法資源。[詳細]
答:如果上家與下家有制假售假的意思聯絡,上家為下家提供摻雜摻假的原料,甚至分取售假利潤,則上下家構成共同犯罪,下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數額也應該適用于上家。[詳細]
答:“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第2項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就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詳細]
答:檢察長與所在辦案組織其他成員之間共同的辦案關系既屬于主辦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之間的關系,也屬于檢察長與檢察官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詳細]
答:除決定將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外,還應當直接在職權范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不需要將所辦案件發送案件所屬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決定。[詳細]
答:其身份既是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檢察官,同時又是檢察長,其不僅要履行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檢察官的職責,還要履行檢察長職責。[詳細]
答:此條規定是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但并非對老年人概念的定義或范圍的界定,不能把老年人的范圍劃定為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詳細]
答: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如對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社會危險性、再犯危險性等進行調查評估。[詳細]
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要沒有超出語義的字面含義就是法律允許的。根據人們的通常理解,威脅包括但不限于口頭威脅,對此應當進行實質判斷。[詳細]
答: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可以不從寬處罰。[詳細]
答:不應當在域外抓獲后立即執行。同時,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及時執行”的原則,在國(境)外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協助),應當在入境第一時間執行。[詳細]
答: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詳細]
答: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詳細]
答:從文義理解,販賣一般具有牟利性質,所以用毒品易貨以及用毒品支付勞務和償還債務,一般可以認定為利用毒品牟利的販賣行為。對于互換毒品行為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不能一概而論。[詳細]
答:對于被強制醫療人的財產或發生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監督的范圍,其應當依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民事權益。[詳細]
答:案管部門在開展流程監控超期預警監控工作時,不能簡單地將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同等對待。[詳細]
答: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廳《關于明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擔刑事申訴職能的回復》,機構改革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訴。[詳細]
答: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申請取保候審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向公訴部門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詳細]
答:《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沒有向刑滿釋放人員居住地公安機關送達釋放證明通知書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請問適用這一規定的法律依據?[詳細]
答:1.申請不在位登記不會產生補償分案;2.變更辦案單元會產生補償分案,且系統會在下一輪輪案,優先分案給上一輪申請變更辦案單元;3.管理員案件后臺調整變更單元不會產生補償分案。[詳細]
答:可以構成自首。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案件中證人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自首的規定。[詳細]
答: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具體情況還需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詳細]
答: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轄區又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是否由其他轄區檢察院移送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一并起訴?[詳細]
答:如果在案證據中沒有其枉法的證據,那么無法認定為該罪。對于枉法的判定,不僅僅依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還可以通過客觀證據予以綜合分析判斷。[詳細]
答:未認定減輕處罰情節的,不應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同時,案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具有監督價值的線索,可以移送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部門。[詳細]
答:實踐中,退查重報的案件需要案管受案人員在已有案件登記中提案進行一次(二次)退查重報。據此,案管部門具有審查補充偵查情況的職責。[詳細]
答:“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中,明確了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詳細]
答:在行駛車輛中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并不屬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的行為,從客觀行為上不符合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方面的要求,因此不應以本罪定罪。[詳細]
答:刑法理論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雖并不要求必須是物理上的持有,法律上或者觀念上的支配、控制也成立“持有”,但必須能夠對之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支配,或者毒品在行為人的支配或者控制范圍之內,才是持有毒品。[詳細]
答:如果心理咨詢師不同意或經辦人不具備相關資格,可在心理疏導或測評結束、未成年人離開后,立即與心理咨詢師交流,詢問疏導和測評的具體過程和相關問題。[詳細]
答: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認知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即所要挾或擬提供的交換條件是否在被害人看來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諾行為人對其的猥褻。[詳細]
答:屬于實施細則第59條第5款中“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情形,但仍然無法完全涵蓋社會發展變化的情形,對于是否屬于“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的情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詳細]
答: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沒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規定,則不具有撤銷緩刑的情形,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訴撤銷緩刑不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的條件。[詳細]
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詳細]
答:特定區域的環境臟亂差,侵害的是人們對于整潔的環境、干凈的空氣、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滿足,而該利益并非僅僅屬于該區域的特定的某群體或集體,無疑是公共利益的范疇。[詳細]
答: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經死亡,而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刑法定罪處罰。[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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