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日可公布當年憲法實施情況
對話人: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
“明年是中國憲法學會成立30周年,終于可以就憲法實施討論一些具體細節的問題。”莫紀宏自1986年北大法律系畢業后就投入憲法研究,1991年加入中國憲法學會。研究憲法28年,加入中國憲法學會23年,莫紀宏說,憲法實施、憲法監督是他和憲法領域的研究者年年討論的內容。
莫紀宏說,自己早在1996年就提出依憲治國。作為憲法研究者,莫紀宏認為依法治國應抓住其核心,即憲法,故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但這樣的呼聲,在當時并不為人理解。
18年后,堅持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寫入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公報,成為最高決定。而在四中全會結束后第4天,全國人大又決定確立憲法日,莫紀宏認同憲法日的設立是貫徹依憲治國理念的第一步,并樂觀預期,四中全會后,全國人大將會在憲法解釋、憲法實施上有實質性的動作。
依憲治國重點是保證憲法實施和違憲審查
北青報:有人把憲法日的設立看作四中全會后貫徹依憲治國理念第一步,您認同嗎?
莫紀宏:把憲法日設立看得這么重要是可以的。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現在一些領導和群眾沒有憲法意識,通過設立憲法日每年固定舉辦活動,對全民憲法意識的培養有很好的作用。另外,依憲治國總得要有一些形式上的東西,讓大家對憲法有一種崇敬感。
北青報:在設立憲法日之前,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舉辦的不少活動都與憲法有關,兩者有什么不同?
莫紀宏:法律宣傳日,雖然也講憲法,但畢竟不是主題;設置憲法日后,12月4日舉行的所有的活動都得圍繞憲法來進行,更有助于大家從不同角度理解憲法。
北青報:設立后,每年憲法日能做點什么?
莫紀宏:設立憲法日后,有關部門可以在每年憲法日組織憲法專家宣講憲法知識,組織群眾就憲法常識進行競賽,在憲法日掀起短暫的學習熱潮。但更重要的活動,是全國人大可以在每年的憲法日,集中公布當年的憲法實施狀況。這樣大家可以了解憲法實施的進程。
北青報:公布憲法實施情況,這算憲法日最重要的活動?
莫紀宏:對。依憲治國最重要的就兩點,一是保證憲法實施,另外是憲法的監督,即違憲審查。
憲法實施上可能有實質性動作
北青報:很多人說過去憲法實施做得不好,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制度,這可能帶來什么改變?
莫紀宏:四中全會明確提了這樣的要求,那全國人大得有所行動。四中全會以后,全國人大在憲法解釋、違憲審查上可能會有實質性的動作。
憲法解釋也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不啟動憲法解釋的話,憲法根本沒法實施,一旦解釋就可以推動憲法實施。另外,違憲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不對違憲進行審查,違憲的行為就會很多,憲法的實施也很難保證。
北青報:過去,全國人大履行過憲法解釋的職責嗎?
莫紀宏:有過,比如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援引憲法向香港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北青報:為什么憲法解釋執行的并不多?
莫紀宏:沒有特別完善的程序,操作起來很不方便。
北青報:那全國人大如果真正啟動憲法解釋,首先是要完善憲法解釋的程序工作?
莫紀宏:對。有完善的程序,憲法解釋執行才可能更順暢。
中央領導提“于法有據”有憲法根據
北青報:您研究憲法近30年,怎么看依憲治國寫入四中全會公報?
莫紀宏:我1996年提出依憲治國,2004 年胡錦濤同志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周年講話,首次提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前后有8年時間,到現在依憲治國寫入四中全會公報,經歷這么久也很正常。要不要依憲治國,也是根據時代需求,總是要有幾個人提前呼吁,寫入公報,也算是大家合力的結果。
北青報:在四中全會之前,依憲治國的提法都有哪些變化?
莫紀宏:2004年胡錦濤同志提“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2012年12月4日,紀念現行憲法正式施行30周年上,習近平總書記又進一步重申了胡錦濤同志講話的精神,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就“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的認識又深入了一步!耙蓖ǔ1磉_的是“應當”、“愿望”,但并不是“事實”,“是”則明確地認識到“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本質特征就是“依憲治國”,它指明了我國法治建設今后的方向是要以實施憲法為重點,這是憲法的核心和靈魂所在。
2014年9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對于“依憲治國”又進一步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在肯定“12·4講話”中的基本判斷“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的基礎上,提出了要“堅持”“依憲治國”的問題,這里的“要”是對“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和期望,因此,比“12·4講話”中的“是”具有更深刻的意義。
北青報: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凡重大改革,須于法有據,這個法指什么?
莫紀宏:這里的“法”首先包括指“憲法”,也涵蓋了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F行憲法序言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提出了一個“于憲有據”的要求,也就是任何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現行憲法第5條第四款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因此,“于法有據”的提法是有憲法根據的。
北青報:真正實現“于法有據”要怎么做?
莫紀宏:“于法有據”從表層來看,主要是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態度問題,就是掌握權力的黨政機關領導是否具有凡事找法律的習慣,如果沒有這樣的意識,“于法有據”無從談起。從深層來看,“于法有據”還有一個能力要求的問題,也就是使用法律的人是否懂法,是否知道如何使用法律,這不是一個簡單說說就可以解決的,必須要有一套科學和完善的法律適用機制和法律實施監督機制,否則,隨意使用法律,而不問適用是否正確,結果必然導致法律實施的混亂或者是選擇性使用法律,導致實質的“人治”問題無法從制度上根除。文/本報記者 鄒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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