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會議其中一項日程是繼續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記者獲悉,此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根據審議結果報告,在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之后,有的常委會成員提出,為促進母乳喂養,應當增加禁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違反本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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