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維權道路上,不能僅靠職業打假人一枝獨秀,還得在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的前提下,讓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為消費者撐腰。
在社會誠信度依然不高、假冒偽劣產品仍然較為普遍的當下,消費維權始終是一個熱門話題。最高法通報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從法律層面激發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但相較于這些個案而言,最高法正在制定的關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更加令人期待。
民事公益訴訟作為消費維權的新手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嘗試。但直到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才有關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何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在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中加以明確: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一規定并不叫好也不叫座。不少人認為,將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在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既可能造成省級以上消協公益案件過多、壓力過大,也可能導致消協怠于履職、法律成為空文。從修訂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來情況看,消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并不多見。
與“知假買假”仍受保護所帶來的職業打假人年入近百萬的火爆業務相比,民事公益訴訟在消費維權路上無疑有點冷火秋煙。如此冰火兩重天境地,更加反襯出完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勢在必行。因此,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既有利于指導法院受理、審判消費維權案件,更有利于激發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活力。
要真正發揮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重點還應從三個方面完善:一是要適當拓寬原告資格,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以及實際情況,可賦予地市級消協、檢察機關以及一些影響較大的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消費公益訴訟權;二是要合理限定“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認定標準,對何為“眾多”、哪些情況下應該或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進行細化,使訴訟范圍具體化;三是完善相關審判程序,在法院受理公益訴訟后應當對外進行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公益訴訟的請求,與此相關的其他消費者可以前來登記參與訴訟,法院裁判生效后,無論與此相關的消費者是否前來登記并參加訴訟,都可以直接適用該裁判。
在“店大欺客”以及眾多消費者面對維權成本過高時選擇自認倒霉的境況下,充分利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把利劍,對提升消費維權效能、維護消費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積極意義。在消費維權的道路上,我們不能僅靠職業打假人一枝獨秀,還得在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的前提下,讓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來為消費者撐腰。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