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
在關鍵之年取得新的更大進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王光輝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推進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的關鍵之年。檢察機關的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要在2014年取得成績的基礎上努力取得新的更大進展。總的要求就是曹建明檢察長在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5次會議上強調的四句話:在統籌推進中重點突破,在積極推進中提高質量,在依法推進中攻堅克難,在持續推進中凝神聚力。
一、深入推進中央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4項改革,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2014年,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部署下,4項改革試點工作已在上海等7個省市啟動。2015年要繼續深化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第一批試點省市要增加試點地方,第二批11個試點省區市要選擇好試點地方、抓好組織實施,其他省區市要抓緊做好準備、年內開展試點。要通過試點,重點探索解決檢察官員額、檢察官遴選、省以下檢察院領導干部管理、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和經驗。
二、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的重大改革舉措。一要探索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三項改革舉措,對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制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加強研究論證,及時拿出試點方案報經批準或授權,在最高檢統一領導和具體指導下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力爭有所突破。二是要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檢察環節工作機制。推進建立新型偵訴審工作機制,強化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提高檢察人員審查證據、履行舉證責任和運用證據能力以及出庭支持公訴能力;建立常態化司法辦案質量和效果評估檢查機制。三要抓好設立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試點工作。
三、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一是推動反腐敗法律制度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推動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二是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規范化建設。結合全國檢察機關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完善確保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制度機制。三是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能力建設。
四、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一是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總結2014年試點經驗,進一步完善方案。鼓勵各級檢察院結合實際開展試點工作。結合辦案責任制改革,推進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整合。二是全面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總結試點經驗,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三是健全內部監督制約的制度機制。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五、統籌推進其他各項改革部署。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最高檢對《關于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作了全面修改,對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務進行了統籌規劃。在抓好重點改革任務的同時,要按照《關于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修訂版)及其工作方案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全面完成2015年的其他各項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任務。
六、抓好已出臺改革文件和改革措施的落實。對已經出臺的改革措施,要抓好在全國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貫徹落實,及時跟蹤、及時檢查、及時評估,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以及三個重要配套文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解決人民群眾合理訴求,規范信訪秩序。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打造陽光司法新機制。
(本文刊發于《人民檢察》雜志2015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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