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標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2014年8月31日
實施日期: 2014年8月31日
【制度建設成就簡介】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通過(下稱《決定》),該《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由普選產生。《決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產生辦法。首先,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次,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再次,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最后,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制度影響】
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于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對于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制度、保障香港人民政治權利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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