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標題】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實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
【制度建設成就簡介】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范圍,強調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嚴格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程序,建立保外就醫保證人制度。此外,《規定》還對《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作出全面修訂,為嚴格依法規范辦理保外就醫提供了依據,操作性更強。
【制度影響】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異化”現象引起各方關注。《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出臺,回應了公眾期待,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范圍、審批程序、相關責任,進一步完善了各項監督制約機制,有效堵住了逃避刑罰的通道,對于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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