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簡介】
公司法資本制度的重大變革并未否定資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與之相關的股東出資義務和責任。取消最低資本額,改變的只是股東出資義務的范圍或數額,而非股東出資義務本身。公司資本從有限制的認繳制到無限制的認繳制,改變的只是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期限,股東以其認繳而非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資本的“認而不繳” 并不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或責任。認繳資本的采用也不能終結或取代實繳資本的獨特作用。資本真實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資本額和實行完全的認繳資本制而改變,取消驗資的特定法律程序,決非否定資本真實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變資本真實的實現方式。
【推薦理由】
2013年末,公司法資本制度的修改對現行公司法制度和規則的沖擊和震動幾乎不亞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對資本制度的突破,橫亙在公司設立者面前的最低資本的門檻沒有了,注冊資本成為不需要即時或限期兌付的“空頭支票”,把守資本真實性的驗資關口也同時被撤除了。多年來已經習慣于嚴格資本管制和出資約束的投資者,在頓失規則枷鎖的同時,也陷入了對公司資本規模設定及注冊資本所蘊含之法律后果的迷茫。本文作者理性分析認為,本次公司法修改依然是資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導下的局部制度變革,一系列具體法律規則的突破、放棄和變動,并非對資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整體否定,并不構成對資本法律責任認定和追究的顛覆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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