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的監管體系。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從簡化管理環節、強化全程監管、加大法律處罰力度等方面著手,推動簡政放權,完善監管體系,在業界引發關注。根據公開征集意見的反饋,本期我們將聚焦“兩證合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焦點問題。
關鍵詞:兩證合一
《種子法》修訂草案將種子生產與種子經營合二為一,成為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部分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分級審批發放。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外商投資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有“兩利”
李立秋
這次《種子法》修改草案中,將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兩證合一”,即企業只辦一個證——在注冊地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可在適宜的地方開展種子生產和經營。
這樣改的目的,一是減少行政許可,減少企業麻煩。如一個玉米種子的經營企業,要在甘肅的張掖制種,可以自己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和農民租地制種;也可以直接委托當地的種子生產企業制種。這個種子生產企業不用先到縣區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審核通過后再到省里的種子管理局辦許可證,省去很多時間。但生產種子前應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要告知當地,我在你縣的哪個鄉鎮哪個村、受何企業委托、生產多大面積的哪個品種。受委托制種的企業,備案時應出示委托書。這樣備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制種市場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濫制。單純的種子生產型企業不用辦理許可證,但要制種就要和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如果制種者自己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又沒有委托書,就是私繁濫制。現行種子法對生產許可證申領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對所生產種子的來源要求不嚴,只要求“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一些沒有品種權的品種,容易被私繁濫制侵權。
在《種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時,對“兩證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見。一種是種子企業提的,認為“兩證合一”,還要到種子生產地去辦生產經營許可證,豈不更麻煩了?這是一種誤讀,沒有認真讀修改草案。另一種意見是種子管理機構提的,認為不辦種子生產許可證,加大了管理難度。這對種子生產重點縣、省的種子管理機構來說,是減少了審核權和許可權。權力小了,但責任還在,應把力量重點放在市場監管上,查處私繁濫制,打擊侵權套牌。
如果這個修改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種子協會應制發一個種子生產委托書標準樣本,統一格式,以便于監督管理。
(作者系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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