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受全國人大農委委托,農委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作種子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種子法修改把握了五個原則:一是強化植物新品種保護,鼓勵自主創新,嚴厲打擊假冒侵權;二是完善育種創新體制機制,支持基礎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種研究;三是發揮種子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引導和扶持其做大做強;四是保障種業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監管。
完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制度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針對種質資源保護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較嚴重的現狀,進一步完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這個規定主要是約束和規范征地行為,不涉及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為防止優異種質資源流失,修訂草案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支持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種研究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針對我國目前育種創新體制機制還不適應現代種業發展要求的現狀,種子法修訂草案著力完善育種創新體制機制,支持基礎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種研究。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或產學研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減少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種類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規定,減少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
修訂草案規定,減少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取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各自再確定一至二種主要農作物作為審定品種的規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修訂草案規范了品種審定,規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
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規定,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申請登記并公告,作為進入市場經營、推廣的依據。
農業部提出,應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經過專家充分論證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草案作出上述規定。
強化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權益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針對我國品種研發模仿重復多、同質化嚴重的現狀,按照鼓勵原始創新,強化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種子法修訂草案借鑒吸收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做法,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
修訂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行為,應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明確執法主體建統一監管平臺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李想 當前我國基層種業執法機構權責不清,需要明確種子種苗管理機構在執法中的職責地位。今天被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明確了種子執法主體,同時規定建立統一的種業信息發布平臺、監管平臺和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
修訂草案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有權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種業信息發布平臺、監管平臺和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生產經營許可、市場監管等種業信息發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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