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今天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種子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新的修訂草案還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針對我國種子生產經營者多、雜、散、弱,假劣種子、侵權種子擾亂市場秩序比較嚴重的現象,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科研院校建議,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侵權和無證生產經營等坑農害農、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和實行行業準入的限制,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新的修訂草案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新的修訂草案還增加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假冒授權品種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為了加大處罰力度,新的修訂草案增加因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犯罪、被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從業禁止規定。
此外,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企業、科研院校建議,結合農業生產特點,明確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品種鑒定,作為執法和處罰依據,以有效打擊假劣種子違法行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修訂草案作出相應修改。新的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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