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2月21日訊 記者張媛 今天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稅收優惠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關鍵措施,目前對慈善活動稅收優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顯,草案的規定還是過于原則,建議進一步作具體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按照黨中央“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的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完善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力度,特別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人口的慈善幫扶力度。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國家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針對當前各方面反應較為突出的企業大額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不夠的問題,建議增加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草案第五章對慈善信托專章作了規定。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慈善財產管理運用,可在有關慈善財產的相關章節中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專家學者提出,草案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組織、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過于寬泛,不利于依法規范受托人的行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慈善信托內容作以下修改:一是將慈善信托一章的有關內容適當精筒后,放在慈善財產的管理運用一章中加以規定。二是考慮到慈善信托在我國剛剛起步,實踐經驗還不夠,受托人的范圍尚不宜過寬,建議刪去自然人可以作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規定。三是為處理好與信托法的關系,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慈善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當事人、信托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作了原則規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標準是規范慈善組織的重要內容,建議在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具體標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各類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規模和運作方式差異較大,目前還難以規定統一的標準,建議在草案中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作了規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社會組織提出,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難以限制也沒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規定:慈善組織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開展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開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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