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網北京9月11日電 記者王文碩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于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針對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鄰氯苯基環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 )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 、2-苯乙酰基乙腈等)制毒物品案件,明確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鄰氯苯基環戊酮是合成羥亞胺的原料,可進一步制造氯胺酮(俗稱K粉),1-苯基-2-溴-1-丙酮是合成麻黃素的原料,3-氧-2-苯基丁腈是合成1-苯基-2-丙酮的原料,兩者可進一步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近年來,上述三種制毒物品在國內外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情況嚴重,為此,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國務院先后將鄰氯苯基環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管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上述三種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走私、非法買賣鄰氯苯基環戊酮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十五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走私、非法買賣三種制毒物品達到或者超過前款所列最高數量標準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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