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京華時報記者孫乾孫思婭新華社報道
十八大以來,反腐敗處于全民高度關注的鎂光燈之下。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提高行賄罪的犯罪成本,將“從寬”門檻提高,加入了經濟處罰;此外,增加了向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處罰規定,以約束領導干部身邊人。
行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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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類行賄罪增罰金讓行賄人吐出獲利
對于行賄犯罪行為,現行刑法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此,草案在上述條文基礎上,對“數額較大”情形的處罰也增加了“并處罰金”的條款。
此外,草案對于犯行賄罪的行為,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處罰。還對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回扣、手續費的行賄行為,作為中間人的“介紹賄賂”以及單位行賄的行為均也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處罰規定。
解讀
經濟處罰可從源頭減少行賄
在現實的賄賂案件查處過程中,行賄人往往通過賄賂官員獲得了巨大利益,但由于立法缺失,很難對行賄人進行經濟處罰,使其“吐出”不當獲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增加“并處罰金”處罰,即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教授、河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志祥指出,在對行賄者進行人身處罰的同時,加入財產刑規定,是為了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在財產權上對行賄者加以打擊,但實際上,行賄者往往追求的都是默許利益,也往往是經濟利益,因此從經濟上對行賄者加以摧毀,能夠從源頭上減少行賄的發生。這種規定,無論是從預防犯罪、還是從讓犯罪人欲得反虧,以及強調懲罰的角度上來看,都是必要且可行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認為,因為行賄、受賄大多是財產性犯罪,以前沒有設置罰金不夠合理,如果這次修法能通過財產刑這一法律手段加大對行賄人的懲治力度,無疑將大大增加行賄犯罪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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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行賄人懲處令其難以逃脫刑罰
草案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解讀
提高犯罪成本威懾行賄者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全明說,人們一般痛恨索賄受賄行為,卻認為行賄人多是“被動”一方,屬于“弱勢群體”。這種社會認知導致了一種惡性循環,形成一條衍生權力腐敗的“犯罪鏈”,使腐敗現象屢禁不絕。
“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于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若不及時加以糾正,勢必不利于懲治腐敗犯罪。”王全明說。
近年來,葛蘭素史克行賄案等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讓人們看到了行賄犯罪的“主動性”以及腐蝕公權力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王志祥教授則指出,在對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的行賄人量刑方面,草案將原先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提高了一格,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免除處罰的情節做了嚴格具體的規定。這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免除行賄人的刑事處罰的情況大量存在,“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被廣泛適用,因此無形中給予行賄人一種錯覺,那就是“行賄是不會被判刑的”,因此,草案的修改,提高了行賄者的犯罪成本,起到了威懾作用。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草案加大了對行賄人員的處罰力度,規定即便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對免除處罰給予了嚴格限制,這意味著有更多的行賄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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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領導“身邊人”最嚴重可判刑十年
草案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草案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況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
擴大打擊范圍示反腐決心
王志祥指出,這條修訂內容是針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制定的,可以理解成“向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這條罪名的規定,也彌補了刑法中對應關系的缺失。王志祥舉例稱,比如甲向已經退休的乙行賄,乙自己并不能辦事,而是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讓丙辦事,而最終乙拿了錢而丙未拿錢,那么甲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根據草案甲就可以認定為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盧勤忠認為,此次修訂內容擴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范圍,原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關系密切人受賄罪,但是行賄方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此次將其列入,體現了從嚴打擊腐敗的決心。
但也有基層檢察官表示擔心,如果對行賄者打擊過于嚴厲,很容易讓行賄者和受賄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給查處腐敗犯罪造成困難。案發前,行賄人還會不會主動檢舉受賄犯罪?案發后,行賄人還能不能積極配合查處受賄事實?
行賄犯罪是滋生腐敗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賄往往是受賄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張向東認為,“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偏弱,會影響遏制腐敗犯罪的效果。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這次刑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必將對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產生積極作用!
受賄犯罪
貪污受賄定罪處罰刪除量刑數額標準
我國刑法分則中,用專章15個條款規定了貪污賄賂罪的定罪處罰。刑法前8個修正案中,只改動了15個條款中的2條,而這次修正案草案一攬子修改其中6個條款可謂“大修”。
對于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方面,草案根據各方意見,擬刪除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定罪量刑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同時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解讀
只論數額難反映社會危害
李適時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說,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因此,草案針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了相應修改。
對此,王志祥進一步解釋稱,刪掉貪污受賄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數額,可改變過去量刑規定較為僵死的狀況。但這種具體數額的規定,是由當時的國民經濟標準確定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這種數額標準已經不符合現實。而且如果只是數額進行改變,也難以適應以后經濟的發展變化。因此,這種改變更為合理科學。
李適時還表示,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草案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對于繼續保留貪污受賄罪的死刑問題,王志祥指出,雖然貪污受賄也是非暴力型犯罪,但是我國在現階段保留對貪污、受賄罪的死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取消死刑時機并不成熟,若在當下馬上提出廢止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顯然也是國情民意所難以接受的。
預防措施
職務犯罪受刑罰者五年內不得再入行
另外,草案還完善了預防性措施的規定,對因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其中,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這一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而對于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對于上述行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解讀
“保安處分”入刑強化威懾
草案規定,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者,法院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對此,王志祥指出,這條規定屬于“保安處分”措施,“保安處分”措施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它適用的對象不限于有犯罪行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會秩序嫌疑的人。
王志祥表示,對于“保安處分”的規定,通常分散在一些非刑事法律的規定中,作為附帶后果進行規定。此次草案將“保安處分”寫入刑法,目的是強化威懾力。
鏈接
國外如何對賄賂犯罪判刑
眾所周知,行賄與受賄相生相連,不同國家地區對于行賄和受賄的處罰不盡相同。
據專家介紹,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行賄與受賄兩種犯罪行為同等處罰。如美國聯邦有關賄賂犯罪立法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對行賄和受賄兩者處罰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蘭、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行賄和受賄同罰。
華東政法大學盧勤忠教授
介紹,世界很多國家,對于行賄罪的處罰輕于受賄罪。如意大利刑法典規定,受賄罪的最高刑為20年有期徒刑,行賄罪的最高刑為受賄罪的三分之一。蒙古國刑法典規定受賄罪的最高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規定行賄罪的最高刑為5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有一些國家的刑法中只有對受賄罪的規定,對于行賄罪未作出規定,如丹麥、瑞典、挪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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