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決定》明確,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解讀
立案審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的制度。但是一直以來,現行立案審查制度存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過高、彈性太大、易被濫用等缺陷,立案難、起訴難現象備受社會詬病。
在孫憲忠看來,四中全會將“有案必立”提升到如此高度,意義重大,《決定》中的這一規定是依法治國最切實的步驟。
孫憲忠說,目前,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審限”制度,有案必立后,法院審案時間有明確規定,法官不會久拖不審,老百姓的權利就能夠得到及時的保護。不過,對于“有案必立”之后是否會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在專家看來,改革不能因噎廢食,要通過改革法院體制機制的改革解決現實問題。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