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名頂替,"封口費"就要20萬 |
| “冒充、盜用有關新聞報刊的名義,進行所謂的采訪報道以達到詐騙斂財的目的,是假記者的慣用招數。”山西新聞出版局“掃黃打非”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連軍說,所謂的輿論監督,在他們那里就是給錢就可以“擺平”。 |
| 以假亂真,假的比真的還"高大上" |
| 山西忻州破獲一起盜用《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雜志刊名、刊號進行新聞敲詐的案件。據民警介紹,假雜志看起來比真的還高端,“印刷質量非常好,而且封面上、內頁圖片都是中央領導人的照片,就連雜志的顧問竟然也有不少知名人士。” |
| 真假勾結,敲詐不成就曝光 |
| “以真記者為依托,如果敲詐不成就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從事詐騙活動,是這類新聞敲詐行為的慣用伎倆。”據了解,少數媒體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隨意在基層設置分支機構、聘用人員,相關管理卻十分混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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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敲詐處罰之行政處罰 |
|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通報了幾起利用出版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例。其中,《中國特產報》就因記者在寧夏、陜西等地采訪時,多次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被吊銷報紙出版許可證;吊銷涉案記者的新聞記者證,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等。 |
| 新聞敲詐處罰之刑事處罰 |
| 在刑事處罰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針對真記者,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損害商譽罪等則是真、假記者均適用。丁龍說,如2013年6月,山西運城假記者楊俊林就因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
| 新聞敲詐處罰之其他處罰 |
| 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發現,楊某某自稱是記者并出示《新聞工作證》阻礙公安人員正常檢查。經查,楊某某所持證件為其辦假證獲得,本人并不是新聞從業人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拘留5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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