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曝光183起案件,“大操大辦喜慶婚宴”最多,達32起,占比17.48%;“違規使用公車”位列第二,28起,占比15.3%;“公款旅游(國內)”排名第三,11起,占比6%。“公款大吃大喝”不多,7起;“樓堂館所違規”較少,僅4起。“其他”類共計67件。
看到以上報道,不覺讓人喜憂參半。喜的是自中央八項規定落地以來,我國的反“四風”力度不斷加大,成效次第凸顯,尤其在治理“車輪上的腐敗”、“舌尖上的腐敗”問題上更是立竿見影;憂的是“四風”問題層出不窮,花樣翻新,“明的不行,咱就來暗的”,這表明我們的反腐敗工作任重而道遠。
從不起眼的“小兒科”,躍居為龍頭老大,“大操大辦喜慶婚宴”的華麗轉身,看似不可思議,其實也在情理之中。畢竟,這釋放出一個積極信號———過去在人們看來屬正常禮尚往來的小節問題,現在卻升格為原則問題,動真碰硬下的反腐敗工作不存在盲區和死角。
據去年初的中紀委網站通報,重慶市城口縣人大原主任于少東為其子于某某操辦的婚禮設午宴101桌,收受禮金200多萬元。其中,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90多萬元,不少人因為找不到空座位送禮后匆匆離開。其在接受調查時說:“黨政干部和企業老板主要是看我的面子來的,如果我不是城口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他們肯定不會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污或受賄1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但對于大操大辦喜慶婚宴聚斂巨額財富者,一般只給予黨政紀處理,這明顯有失公允,對大操大辦喜慶婚宴者理應加大打擊力度。
那么,對大操大辦的法度應如何把握和考量呢?筆者認為,不妨采取三看:一看行為者的主觀心態,到底是出于禮尚往來,還是想大肆聚斂財富?二看受邀客人的范圍,參與喜慶婚宴的是親戚、同學、朋友等血緣或其他特殊情感紐帶的人員,還是行為人的職權所能施及或影響到的管理服務對象;三看喜慶婚宴舉辦和收受禮金的規模及數量,尤其是行為人管理服務對象的單筆禮金數額是否較大。若行為人收受禮金的不法數額超過刑法對受賄罪要求的追訴標準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下,“三公”消費形式五花八門,各種腐化招數也千奇百怪。中紀委監察部通報的18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案件,無疑為反腐敗工作提供了風向標,這就要求我們適時調整戰略,堅持對“四風”問題露頭就打,從嚴擠兌權力尋租的空間,堅決鏟除各種各式腐敗行為滋生和蔓延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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