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體制變革和農村經濟實力的發展壯大,村官權力和地位得到了提高,其腐敗行為也越來越明目張膽,五花八門,名目繁多,有的制定土政策、歪曲好政策、貪污“國策”,有的買賣選票、不作為、亂作為,有的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損公肥私!靶〈骞,大腐敗”已成為破壞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一大毒瘤,不僅直接侵害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損害了黨的形象。如果不及時根除村官腐敗這一“沉疴”,村官不僅起不到一盞燈和一面旗幟的作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也必將受到影響。筆者認為,導致村官腐敗的原因是多方面,歸結起來主要有“三大缺陷”:
一、素質缺陷。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思想有問題,把當村干部視作謀財之門、謀利之路,“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想嚴重,充分利用在位之機謀取錢財、中飽私囊;有的村干部覺悟不高,作風有問題。把村民自治當作尚方寶劍、“護身符”,“不撈白不撈”思想嚴重,從而胡作非為;有的村干部認識不高,心態有問題,心理不平衡,認為自己有本事,付出多,回報少,不撈點油水不合算。
二、機制缺陷。首先是缺泛透明的財務管理機制。很多村的財務都是控制在少數人手中,有的支書當會計、主任當出納,有的甚至會計出納一人兼,村主要干部一手包辦。雖然上級要求村務要公開,但由于無人監管,村務公開也是擺擺樣子,形同虛設。同時,由于村級組織原來很少有通過正規學習培訓的財務專業人員,因此在財務管理上普遍較亂,監管不力。其次是缺泛規范的干部管理機制。當前,在國家也好,省、市、縣也好,對村干部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規定,各個地方、各個鄉鎮只是在年初的時候制定一個管理制度,有的鄉鎮干脆什么也不要。再次是缺泛靈活的用人機制。目前,在農村中,年輕一代在家很少,加上有的在任村干部為了加強自己在村里的絕對權威,不太注重對新生力量的培養。同時,省委省政府出臺文件,規定“90年以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列入村支兩委干部候選人”制約很多年輕干部不能脫穎而出,導致農村干部“接班人”少。老干部任職時間長了,常以“老干部自居”,養尊處優,容易產生一種“土皇帝”的優越感,我行我素,極易導致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
三、體制缺陷。法律監督存在一定缺陷。因種種原因,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侵占集體財產行為,《行政監察法》因主體方面原因不能實施監察。對這類人員的法律監督處于半真空狀態。黨內監督仍存有不少問題。鄉鎮黨委對農村黨支部監督只注重大面工作任務的完成,只注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而在其它方面的監督只是流于形式;農村黨支部在執行民主集中制議事規則更是空談;農村黨員也沒有按黨章規定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支部成員和其他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群眾監督弱化。存在著因權力監督意識淡薄而不愿行使監督權;因人熟、關系好等親緣、地緣關系而不忍心行使監督權;因村務未有實際性公開而無法行使監督等情況。
治理村官腐敗現象,一是要把好“選舉關”。真正把理論知識好,思想素質高,有能力的人選到村里的班子上來。二是要治理“沉陷區”。建立健全農村干部的培訓教育機制,把對農村干部的教育作為經;、制度化,有效提高干部素質。三是要打破“終身制”。對“村官”中主要負責人的任期作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長時間在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四是要完善“權監督”。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村集體資金的監管,改革村干部的職務消費,加強對村級重點領域、熱點問題的監管,加強村干部權力的監督和約束。五是要加強“法懲治”。加大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對腐敗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鐵面無私的加大打擊。
(作者系湖南省嘉禾縣紀委 李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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